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9)

发布时间:2021-06-07

元补助金之后,拿出钱来办传授班,十分令人感动。笔者以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保护主体还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倡导和开展。建议不妨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已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者,每年至少应参加多少次公益性的表演或传授活动,使他们的传播和传习活动融入社会、融入生活、适应时代。

开展和参与日常的传承活动,参加各种展演活动,也是传承者提高修养、锻炼业务能力的一种机会,因而也被视为是对传承人实行保护的措施之一。可以设想,长期不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讲述、表演、制造、展演、宣传活动者,他们的业务能力会自然而然地由生疏到衰退。这一点,早已为无数的现实所证明。有些工艺美术类和手工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是作为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相依相存的,由于历史上这类产业先后经历了合作化、国营工厂,改革开放以来,又多经历了工厂解散、国有资产改制、再重组、个体经营、成立工作室等变故,一些掌握手工技艺的人员,或长期被边缘化,或担任领导职务而不再染指技艺,业务逐渐荒废生疏了,技艺上没有锻炼和创新的机会,于是,在进入这次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时,他就理所当然地失去了担当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和机会。

为了加强“非遗”和传承人两个保护的力度,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头衔,而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国家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政府部门的法规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严格管理,使传承人尽职尽责,屡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无形中提高了传承人及传承活动的责任心和竞争力,鼓励更多的一般性传承者进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行列。

在此还要附笔讲另一种情况。有的进入国家级、省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其实他(她)本人根本就不是什么某个“非遗”类别的传承人,也没有全面掌握某“非遗”项目的技能或技艺,他之(她)所以能够进入名录,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蒙蔽了专家的评审和领导的决策而达到的,其中有的甚至可能涉及权力使用不当事件。这是一种时代症。这种情况一经发现,就应通过一定手续及时从名录中清除出去。

随着“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每年都有老一辈的传承人告别人世,必须重新认定新的传承人来接替。因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一个国家级“非遗”项目,需要有一个或几个代表性传承人作为支撑。如果没有代表性传承人,这个项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传承人的老龄化,已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不能承受之重。这两年,各地不断传来噩耗。2013年3月19日国家非遗中心召开的“传承人抢救性保护记录工程”会议上文化部非遗司负责人透露,1986位代表性传承人,这几年先后逝世的已达134人,在世人员中70周岁以上达826人,占总人数比例的42%。

(五)传承人的认定及传承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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