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10)

发布时间:2021-06-07

我们再回过头来讨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问题。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中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9]

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是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第一步,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得不到政府的认定,他就不是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而是一般性的民众中的普通的非遗传人,一般性的传承人虽然也对非遗的传播和延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他毕竟不是代表性传承人,其作用是不同的,他的生活和传承活动是不在国家保护的范围之内,无法享受到传承活动的场所的帮助、传承经费的资助和生活困难的补贴、参加推广、参展、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的便利,以及在这些方面的免费或优惠待遇。当然,对他们也没有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那些严格的要求。

(1)推荐和认定

2008年7月28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里颁发了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条件和认定程序: 推荐:

(一)推荐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案:即: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认定: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须将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本省(区、市)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部。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文化部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后,通过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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