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11)

发布时间:2021-06-07

为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保护和继承我们民族的文化记忆并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我们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调查,在充分掌握情况和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传承人的推荐和认定工作。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关键性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普查并全面掌握地区“非遗”和该类“非遗”项目传承历史和当下传承情况的基础上。对传承人的推荐和认定,做得好,将有助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做得不好,或者走后门,把不是杰出传人的人推荐上来,会误导评审和认定,会贻害无穷。所以,推荐之前的调查,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要重视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深度的、科学的调查,掌握全面的情况,从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估,才能做到准确无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认定的标准。一个是认定的权限。这是开展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前提。经过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不仅积累了许多经验,而且也已有章可循,工作变得成熟了。当今的问题是,要作到材料真实、科学、可靠,防止不正之风侵入到评审工作中来。

(2)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问题,应该说,至今还是个有待于专题攻关研究的领域。传承人有哪些权益,哪些方面应予保护,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一次专题座谈会上发言时,曾谈了下面的一点意见:

过去我们在民间文化领域里从事组织和研究工作的人,对传承人的权益问题一直很困惑,很多事情想解决但解决不了,甚至连思路都不很清晰。譬如,一篇民间故事,有讲述者、记录者、整理者,每个环节上的人都有什么权益?其中首先是署名权问题,这比较容易解决。其次是发表之后的稿费给谁?再次是编选成集时的版权问题如何处理?要想找到某篇民间故事的讲述者、记录者、整理者又十分困难,而报酬又不像小说、电影或流行歌曲那样优厚。民间文学的采录编选就如同一件公益事业,把散见各处的民间文学作品加以集中,展现我国各民族各地区民间文化的思想内容和艺术风貌,供给读者、特别是儿童读者阅读,还知识于人民,不料却遇到这样复杂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与个人创作不同,正如版权法专家指出的,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难以破解的问题,即:

(1)创造主体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是不确定的,其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人们不断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一个群体性的智力成果,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艺术造诣,比如陕北的剪纸艺术、苗族的蜡染工艺,很难说哪一个具体的人创始,但可以了解到其已经世代流传了很多年,体现了陕西北部地区和苗族的风格。在有些情况下,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明确追溯到某个人、某个家族或某个团体,后来又经过了几代、甚至几个时代,被一些个体所传承和保有至今。”[10]

(2)创作成果的衍化性。所谓成果的衍化,就是业内人士常说的任何非遗成果的形成,都是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是“层累地造成的”(顾颉刚语)、是变易的和变异的,任何传承者都是从前代人的手里习得再传递下去的,在传承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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