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12)

发布时间:2021-06-07

过程中有所增益、有多创新,也就是说,任何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与人类相关群体的生产生活时间共生共存、边界不确定、持续演变更新的体系。

(3)内含价值的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与一定群体(民族、群体、社区)的生产生活实践(包括科学)密切相关,而且与人们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人生礼仪、家族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密不可分,蕴涵着生命的、人权的、道德的、世俗的、甚至神圣的价值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或曰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属于个人、家族还是团体或集体,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明晰的界定。在国外,还对集体的传承权有所规定,在某种情况下,集体的传承权就转化为国家的传承权。这些问题,对我们的民间文化工作者来说是陌生的。国家版权局成立30多年了,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问题却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立法。

曾经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制定向会员国提出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政府专家特别委员会主席、已故芬兰学者劳里·航柯(Louri Honko)先生1986年来华进行学术交流时,曾这样介绍该委员会有关民间文学权益的一些考虑:

民间文艺的特征与版权思想并不是很合拍。活态的民间传说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不可能像文学或艺术作品那样保存。一个传说的表演者或歌唱者,只能申请他个人表演的版权,至于材料本身,由于很难搞清原作者,直到现在谁都可以利用。然而,如果要使这些材料保留下来以免被歪曲、讹误和庸俗化,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日内瓦委员会裁定,版权属于保持该民间文学的团体;如果这个团体已不复存在,版权就属于国家。这个国家要借助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和研究组织为后代保存这些材料。利用民间文学材料所得的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应交给国内有关组织,如果可能,应交给保持该民间文学的团体。

他还对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民间文学采录资料的团体的责任做了阐述,并提出:在民间文学文献中心和档案馆已受到保护的和今后也应受到保护的权利至少有4种:

第一,保护提供材料的人。 采集者的义务是保证这些材料不致因为疏忽或故意而被滥用。采集的材料归档后,档案馆则承担起这一义务。在研究工作中使用这一材料的学者同样要负担起这样的责任。

第二,首次使用权。一般说来,首次使用权属于想在采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及准备发表文章或出书的采集者的。未等采集者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机会完成自己的计划,就允许他人用类似的方式使用这些材料是不道德的。

第三采集者有权期望他放到档案馆的材料,得到妥善保管(如磁带、胶卷,应采取特别保管措施,复制副本,供人使用和借阅等)。采集者还有权期望对他的材料编出适当的索引,分门别类,从而使资料便于查找使用。

第四档案馆有权,或确切地说,有责任控制资料的使用和使用人员。它必须能够决定用何种方法、为何种目的和在何种条件下才能使用这些资料,换句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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