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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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7]
2008年5月14日颁发的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并细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8]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条,这四个条款,具体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何进行管理,亦即对传承人保护应做的工作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保护单位的保护职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这些规定包括,一是全面记录其所掌握的项目的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二是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这两项规定内容,是对国家认定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性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的主要内容,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如何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加以支持和支持方式。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规定了三条:第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中央对国家级传承人的资助,文化部已有明文规定,并采取中央拨款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地方上各地有自己的标准。第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传习活动的场所的问题,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项目是颇不相同的,农村与城市又有所不相同。农村的问题相对更加突出。许多项目至今都没有解决活动场所问题,没有活动场所,传承者的传习职责就无由实现。各地有些解决得好的地方。据我所知,江苏省常熟市白峁村建立了一个白峁歌厅,田歌和故事传承人和爱好者可以在歌厅里活动,也可以在此举办展览活动。贵州黔东南州雷山县西江苗族千户大寨设立了一个“文化传承活动基地”,可供培训青年和少年接班人之用。有消息说,近年以来,这个村寨的保护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侗族大歌主要流传于侗族南部方言第二土语区,中心区域在贵州黎平南部及从江北部。1988年我受文化部派遣,到意大利戈里齐亚参加国际民间艺术组织的理事会,与来此的中国贵州黔东南的侗族大歌艺术团一道在那里度过了几天,对他们有很深的感情。他们在法国巡回演出时,曾受到蓬皮杜总统的接见和高度评价。而他们在意大利的演出,侗族大歌多声部合唱的高度艺术性,使来自世界各国的民间艺术学者叹为观止。侗族大歌这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编号为[1]-59,Ⅱ-28;贵州省黎平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三处为保护单位。资料显示,2008年,黎平县的吴品仙被认定为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之一。政府主管部门为她的传习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使她的才艺得以施展。她不仅在本村传授大歌,而且还远赴湖南、广西等地教歌,使侗族大歌的主要作品后继有人。城市里的许多项目,特别是手工技艺项目,过去都有工厂,现在大多从属于公司或集团公司,有自己的专用工作室。一般说来,相对于农村,城市里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条件较好些。我参观过苏州苏绣的几个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南京云锦的研究所,北京的象牙雕刻、景泰蓝、雕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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