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3)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报省水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现代化水厂由省水协授牌,发给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7、除特别注明外,实施细则中的每一小项均以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全年)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8、对部分水厂来说,某些项目无法考核(如:无进水、出水泵房的水厂,使涉及“泵房”的项目无法考核)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项目没有考核就不能得分,同时总分值也作相应变动(即从考核总分值中减去不得分项目的分值)。最后得分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的得分。

9、检查考核水质数据时,每日检测项目查看水厂水质检测报告报表。为了确认检测数据的可靠性,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负责进行盲样考核,并对检验人员进行提问考核,查看相关原始记录。每月检测和每年检测项目应由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0、各检验仪器设备(含在线)必须经过校准/检定且在有效期内,确保量值溯源。仪器(含在线,流量计除外)的自检、自校至少每周/月一次。省水协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审核时,应对检测仪器(含在线,不同检测项目)的完好性和检测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合格。

11、评分细则中涉及设备运转情况“完好”的考评及设备完好率、配水电耗、水泵综合效率、工艺技术参数的测定(或推算)方法等可参照参考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12、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协科技委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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