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2)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一、说明

1、为推动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净水厂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有关条文,凡是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试行)中相应条文不同的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申报现代化水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供水企业应是省、市城市水业(供水)协会的会员单位。

(2)须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厂:设计能力≥5×104m3/d,并且实际最高日负荷率≥60%。(注:实际最高日负荷率按申报日期上一年度最高日供水量计)

(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通过包含水厂也可)。

(4)出厂水质应达到本标准的出厂水水质要求。

(5)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责任性水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注:按申报日期起前三年计算)

4、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的评分项目的分值为:1、水质要求(25分);2、净水工艺(13分);3、电气机械设备(17分);4、自动化和信息化(20分);5、管理科学(11分);6、安全生产(4分);7、环境优美(10分)。共7个部分,68个项目。评价总分为100分。当考评总分在90分及以上时,可评为合格的现代化水厂。

5、本标准涉及要求执行的水质规定,除注明外均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执行。

6、申报办法

(1)凡申报现代化水厂的单位,应先按本标准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向当地市水协申报,并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当地市水协组织复查,认定基本符合后,写出复查报告,再向省水协申报。

(3)由省水协组织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提出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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