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相关工作细则(14)

发布时间:2021-06-07

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不能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向该董事及委派该董事的股东,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以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作表决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重大问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年度资金预算;

(三)公司合资期限延长、终止;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五)公司自有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分立或合并、解散;

(七)决定终止业务、公司清算、收购、分立和合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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