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相关工作细则(11)

发布时间:2021-06-07

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举行。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长或其他委托的董事作出的会议召集决定,向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时限为:

(一) 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发出通知;

(二) 临时会议应于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发出通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程、注意事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会议议案应当随会议通知一起送交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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