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相关工作细则(13)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董事会工作细则
交回董事会。当表决以此方式进行时,董事长应当在得知表决结果后立即以书面方式将该结果通知所有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应当清晰、具体、可操作,并有明确的建议。议案应当提供充分的背景材料,进行细致地分析论证,评估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同一事项可以有几种方案的,应当在各种方案之间进行比较研究。议案应当尽可能地进行定量分析,计算相关决策对公司的财务影响。
第三十条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对议案进行补充,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要求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两名以上董事提出要求时,董事长应当采纳。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董事应当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各股东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姓名、受托事项、权限、有效期、签发委托书的日期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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