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订稿)(3)

发布时间:2021-06-07

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

第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跟踪、分析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投资企业的管理,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及时处臵出现的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

第十三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的,可以负债经营。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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