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订稿)(16)

发布时间:2021-06-07

目前看,原《规范》规定的投资品种仅局限于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证券,基本满足直投公司现金管理需求。考虑到行业现实需求,拟增加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融资券品种,并允许闲臵资金从事债券逆回购。

(三)扩大直投基金合格投资者范围

现阶段我国资金的募集对象主力军是一些个人资产净值较高的自然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将直投基金的募集对象仅现定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机构,或者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者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少资产量大、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自然人将会排除在外,这不利于直投基金扩大募集面,也不利于证券公司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增值服务。因此,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纳入到合格投资者范围。

(四)进一步放宽对于举债经营的限制

与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境外证券公司在开展直投业务时,往往借助杠杆以及多种金融工具,设计较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使资本金的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原《规范》公布后,借助财务杠杆进行直接投资的限制刚刚得以解禁,但《规范》中对于举债经营的限制,却抑制了这一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在实践中,并购业务涉及的资金额可能非常巨大,并且并购后,通过扭转企业的经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并最终实现退出的周期可能较长,因此对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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