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订稿)(15)

发布时间:2021-06-07

监管部门正在搭建统一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构架,直投业务未来的发展和监管思路都需要根据即将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调整。在当前私募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之前,此次《规范》的修改仅仅根据相关监管精神做阶段性调整。

二、具体修改内容

(一)扩大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

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目前处于Pre-IPO类型的直投项目为主向多元化投资模式和投资策略的转型摸索阶段,而境外证券公司在成熟市场上的直接投资已经多样化,在投资类型上不仅偏重于多数股权的投资交易,还充分利用了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证等多种多样的投资工具。原《规范》规定直投的业务范围只限于“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使得公司可投资的标的较少,产品的设计单一,无法适应日渐成熟的投资市场需求。同时,直投公司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时,通常会被客户要求为其提供策划投资、各类融资方式等一揽子咨询服务。为此,需要对直投业务范围作出扩大调整,加入债权投资以及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等内容。此处的业务范围不包括证券法规定的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防止直投子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业务。

(二)适当拓宽闲臵资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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