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订稿)(1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范》是适应行业竞争的需要
证券公司直投业务五年来从无到有,取得较大发展,但无论是从募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的角度看,其所面临的行业竞争环境和受到的限制远远大于其他市场化投资管理机构,在资金管理规模、投资规模、投资范围等方面,与社会上一流的PE/VC机构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当前新股发行暂停,证券公司直投面临着转型的巨大压力。需要从规范上入手,给证券公司直投较为公平宽松的发展空间。
(二)修订《规范》是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需要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目前来看,《规范》在股权投资、闲臵资金投资管理以及推进发展并购基金业务的规定上,一定程度体现了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精神,但仅仅局限于股权投资、较高的基金募集门槛和有限的合格投资者者范围、并购负债经营比例与期限有限等,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服务小微企业的需求。
应当提出的是,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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