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4)

时间:2025-04-16

法律逻辑学

方法,我们可以将这条规则的假定分为如下的要素:①运输工具。②进人城市公园。也就是说,凡是具有上述两个要素的行为人都必须采用这条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即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案件的事实是一个行为人乘电动轮椅进入了城市公园。显然,第二个要素行为人是满足了。那么关键就在于第一个要素行为人是否满足,即电动轮椅是否是运输工具,也就是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是否广大到包括了电动轮椅,或者说电动轮椅这个词项和运输工具这个词项的外延间是否存在种属关系。

在本案中看上去十分明确的概念出现了模糊的情形。究竟电动轮椅算不算运输工具呢?“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不受来自高速行驶物体的伤害,是为了确保城市公园的环境不受高速行驶物体的危害。因此任何能够带来危及在城市公园游玩的公民的安全和城市公园环境的危险的高速运动的物体都应该被禁止,从而电动轮椅应当包含在该规则的“运输工具”之内,也就是说,电动轮椅和运输工具这两个词项外延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

2.3案例分析:定义《法人的过错》

【案情摘要】

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逻辑问题】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

【逻辑分析】

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即定义必须相应相称,这是定义的基本原则,违反这条规则就犯了“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法人未尽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或义务。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和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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