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11)

时间:2025-02-23

法律逻辑学

【逻辑问题】

1.《合同法》第犯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2.农资公司与化肥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参考结论】

1.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均成立:(l)当事人只签名而没有盖章的;(2)当事人只盖章没有签名的;

(3)当事人既签了名又盖了章的。

2.基于以上分析,农资公司与化肥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逻辑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2条中以一个选言命题的形式规定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签名或者盖章”。其命题形式为“p或者q”。这种命题陈述几种情况至少要有一个支命题为真,该选言命题就为真;仅当所有的支命题都为假时,该选言命题才为假。本案例中,仅当当事人在合同上既没有签名又没有盖章时,合同才不成立。否则,合同成立。

根据该法律规定,农资公司方已在合同上作了有效签名,并不需要再盖章,合同已经成立。

第六章规范命题

6.1案例分析:真值模态命题推理《预期违约》

【案情摘要】

某汽车装配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汽车装配厂提供仓库,并负责为其保管一批汽车配件,期限是1994年4月15日至1995年2月15日。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清理了合同指定的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17日,仓储公司通知汽车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好,可以送货人库。而汽车装配厂却表示自己已找到了更便宜的仓库,要求仓储公司降低仓储费。遭到拒绝后,汽车装配厂则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5日,仓储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汽车装配厂答辩说,还没有到合同的履行时间,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支持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

【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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