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2)

时间:2025-02-23

法律逻辑学

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应用

2.1案例分析:概念的内涵《陈独秀的辩解》

【案情摘要】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江宁地区法院刑二庭三次对陈独秀进行了公开审讯,终以“叛国罪”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3年。然而在法庭仁陈独秀慷慨陈词,揭露国民党政府的罪恶,痛陈自己的爱国之心。下为一例:

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陈独秀慨然陈词: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井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也曾经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也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经推翻满朝,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即是危害国家,即是叛国,那么国民党岂非已经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就不能算作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认为我们就是危害国家,就是叛国。我们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是因为人民不自由,贪官污吏横行,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我们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危害民国,而正是强国之路。这一事实可以从苏俄得到证明,苏俄因实行苏维埃专政已经成为一个世界强国,因此谓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强国之路。

【逻辑问题】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陈独秀的自我辩护涉及“国家”和“政府”是否属同一概念的问题。

【逻辑分析】

一般说来,国家和政府应该是同一词项,或者说国家最主要的实体代表就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行为。一般意义上,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政府就是进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的机构。但是在特殊的意义上,国家和政府还是有差异的,甚至这种差异是根本性的。

本案中国民党的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图谋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背叛国家,其逻辑就是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即为背叛国家。很显然,国民党的检察官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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