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3)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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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
民政府和国家等同起来了,在他那里政府就等于国家。陈独秀首先承认自己意图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接着马上指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并且举出国民党自己的经历作为例证,运用了归谬法进行了论证,大大加强了说服力。在这里,实际上陈独秀将国家和政府进行了区分。国家被他看作了人民利益的统一体,政府则是一个利益实体。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就不是国家的代表,政府就不是国家,反对政府不等于反对国家。陈独秀认为当时的情况下,国民党控制的国民政府已经罪行累累,国民政府已经不能代表国家利益,推翻它是理所当然的,推翻国民政府不是叛国,相反是代表了国民的利益。
2.2案例分析:概念的外延《残疾人的辩解》
【案情摘要】
德国的一个城市发布了一条规定:“任何进入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一天,该市有一名中年男子进人了某一城市公园。这名中年男子是一位残疾人,平时以电动轮椅代步。当他坐着电动轮椅进人城市公园时,他突然加大了速度。根据电子监测装置的测算,该男子电动轮椅的速度达到了每小时42公里。城市公园里的行人纷纷避让,警察要求该男子停下轮椅接受询问,但是该男子置之不理。警察只好强行使该名男子停下轮椅。警方声称将根据上述规定对该男子进行处罚。该男子则认为因为其身体残疾,电动轮椅是其日常的行动工具,仅仅起到了代步的作用,而并不是一种运输工具。而关于城市公园的这条规定,仅仅限定了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最高时速,电动轮椅不在限定范围之内,因此他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逻辑问题】
本案涉及什么逻辑问题?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明确“运输工具”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电动轮椅”是否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
【逻辑分析】
本案中所谓“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是一个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有三个要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条规则的假定为:任何进人城市公园的运输工具;行为模式为: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这条规则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律后果,不过这条规则暗含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个法律规则能否运用取决子该法律规则的假定是否符合案件的事实。因此我们必须对这条法律规则的假定和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根据德国法的一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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