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8)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员由各分局兼区长直接管理,他们的办公时间和公务活动都是由各区分局直接安排,在兼区长和主任巡官的直接饬令下进行诸如查报户口异动、协助警察缉拿盗匪、整理交通、城市交通、市政管理以及收缴保甲经费、晓谕市民防火等工作。这一时期,保甲俨然就成了警察局的又一分支机构,警察局和保甲组织在成都实现了最充分地结合,甚至可以用警保合一来描述当时警察和保甲的密切关系。但是,任何事务都是一分为二的,警保之间在成都超乎寻常的关系带来了两个严重的后果:

第一,保甲组织编练完竣后,各警察分局局长兼任区长,各警察分驻所主任巡官兼任联保主任,各保甲长由联保主任直接管辖,警察局和保甲形成了一个上下垂直领导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第四条规定:“各省省会地方应设省会警察局,受省主管机关之指挥及监督处理省会警察事务。”[4]四川省会警察局不属于市行政系列,市政府对省会警察局无监督指挥之权,而府局之间在1937年5月达成的协议还有“市政府有直接命令警察各分局、分驻所及指挥保甲人员案件时,其令文应由省会警察局长以兼市府委员名义副署”[12]41这样的规定,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市政府不能直接指挥保甲的结果。由于在保甲制度实施之后,保甲就成为基层政权组织,是上级政府机关联接居民的纽带。由于市政府事实上存在着的不能直接指挥保甲的实际情况就使市政府失去了基层组织,这给市政府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凡此种种,诚于市政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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