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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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治安,“保境安民”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依然存在。因而,古老的保甲制度在经历清末民初的短暂休克之后又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不久复活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政府重建保甲制度之际,近代警察制度已经在中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就使保甲制度在重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和警察制度发生联系。在编组保甲的过程中,各地警察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警保之间过于密切的联系对于地方政治又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目前史学界对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和警察制度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了,各类论文专著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在对警察制度和保甲制度的诸多研究中却鲜有学者对警察与保甲的关系进行深入地研究。故本人不揣浅薄,拟以警察与保甲关系较为特殊的四川省会成都市为中心,就此问题做一番简单的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
保甲制度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其始于先秦,历经隋唐两宋的发展,到明清时走向成熟。历代保甲制度的基本点是官方按照一定的户数(通常是五户或者十户)把城乡居民编组起来,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这一制度由于其能帮助历代统治者在中国辽阔的疆域内有效地实施对庞大的社会下层群体的统治,以致于数千年相沿不改。辛亥革命后,保甲制度一度被废除。1932年,国民党当局出于围剿中国工农红军的需要,首先在鄂豫皖三省恢复编练保甲。根据1932年8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颁布的《剿匪区内编查保甲户口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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