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3)

发布时间:2021-06-07

规定,编练保甲的目的在于组织民众,彻底清查户口,增进自卫能力,完成清乡剿匪的任务;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1]550这些规定基本上延续了以往历代保甲的基本组织特色。保甲制度在鄂豫皖三省建立起来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国民党当局认为保甲制度在维护地方治安、进行基层民众动员和加强基层社会控制方面都有良好功效,遂决定在全国多个省份推广。由于四川被国民政府确定为“剿匪”省份,所以1935年川政实现统一后,以刘湘为主席的新改组的四川省政府即把重构保甲制度作为当务之急。

从表面上看,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与历史上存在的保甲制度相比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异,但经过深入地考查,我们就会发现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和以往的保甲制度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不同:国民政府重建的保甲制度与警察和地方武装紧密联系。也就是说,警保相联是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较之以往所不同的一个新特点。关于警保之间的联系,蒋介石曾经这样说过:“保甲制度之主要精神,在于一切组织管理与运用,均采用军事部勤,而所以掌握控制推动并充实之者,全在于警察行政相辅而行。吾人必须做到凡有民众之处,即有保甲之组织;凡保甲组织所到之处,亦即警察力量所达之处。”[2]6由于蒋介石在当时的中国所处的特殊地位,他对保甲制度的主张直接就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基本走向。在国民政府准备重构保甲制度时,内政部秉承蒋介石旨意确立的建立保甲制度的基本方针是:“以保甲、保卫(团)、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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