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警察与保甲之间的关系研究(5)

发布时间:2021-06-07

指派所属巡官警长或遴派地方公正人士协助办理之;(三)公安分局应于局内添设办事员一人,书记一人或二人,办理关于保甲事项必要时得指派分局内职员协助办理;(四)保甲番号依警察门牌按正户排列;如系附户应注明第几附户;(五)保长联合办公处主任,有分驻所之处由分局长呈请公安局长委派分驻所巡官兼任,其办公室可附设于分驻所内,如无分驻所之处,仍由所联各联保保长互推一人,会呈公安分局转呈公安局委派之;(六)各公安分局长因办理保甲,发送公文,仍盖公安分局铃记,以分局长名义行之;(七)兼任联保主任之巡官,办理保甲,发布公文,应盖用公安局所颁发之保长联合办公处图记,以联保主任名义行之;(八)省会保甲门牌,及各种户口调查表,由省会公安分局参照编查条例所附各表式,并遵照本大纲之规定,转呈省政府核定,发各分局督饬查填;(九)省会公安局因制发保甲门牌表册,各公安分局添设办理保甲事项人员之薪俸,办公费等所需之经费,应分别编制经临预算,呈请省政府核准。”[5]根据这些规定,四川省会成都市的保甲编练工作由省会公安局来主持办理,而公安局的各分局所则是这次保甲编练工作的直接责任机关。这和其他县市的保甲编练工作由市县政府办理有很大的不同。

相对于四川省其他市县,省会成都市编练保甲的工作要迟缓的多。到1936年6份,成都才正式启动这一工作。成都保甲开始编练之际,鉴于编练保甲工作甚为重要,经省会公安局第八次局务会议议决并报请省政府核准,省会公安局在每区设副区长一人辅助分局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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