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8)

发布时间:2021-06-06

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奖惩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

第三十四条员工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本行可与聘用的特殊岗位员工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五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如果辞职,要按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下岗分流一年后仍未取得上岗资格和条件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人员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单位安排的;

(五)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不遵守纪律,犯有错误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七)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辞退员工,由本行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员工辞退要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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