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12)

发布时间:2021-06-06

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五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根据员工从事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至24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限内,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延长到医疗期满。期满后根据实际,双方协商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应给予免费治疗,医疗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本行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十八条在职(包括内退)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九条本行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按照行业评审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十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省联社按照条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然晋档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由省联社确认资格,本行根据确认结果进行聘任。

第六十一条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加强考核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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