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支行、分理处设行长、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行长、副主任1-2名。

第七条任用程序

(一)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本行监事会员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以上管理人员经民主推荐、考察,征求各方意见,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提名人选,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二)本行部门负责人(含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内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本行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管理人员岗位职数2: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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