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八)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员工招收录(聘)用

第十七条本行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本行招收录(聘)用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根据业务发展、网点设臵的需要确定用工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招收录(聘)用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招考工作按照省联社统一确定的用人条件,由省联社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判卷、统一确定初录标准、统一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行按照省联社确定招录人员条件、招录计划,发布招收录(聘)用员工简章;

(二)遵照省联社确定的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报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基本能力考核;

(三)对审查合格人员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公开考试;

(四)根据考试结果,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行组织体检后,提出录用意见,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九条对新招收录(聘)用的员工实行见习期考核,见习期为半年。见习期满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新录(聘)的员工要接受入职教育和一至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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