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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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中,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嘉奖、记功和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工作失误,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资金和财产损失及发生较大差错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的;
(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二条员工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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