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8年学院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14 (2)

时间:2025-04-20

兰理工理发[2016]14号

理学院津贴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稿)根据《兰州理工大学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稿)》,为进一步明确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做好上岗与考核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津贴标准

学院设置教师岗位、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及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及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设岗、上岗比例及基本津贴、业绩津贴标准见下表。

管理岗基本津贴、业绩津贴按学校规定执行,各基层组织副主任业绩津贴按0.6万元/年执行。

二、上岗条件

(一)红柳学术岗根据学校规定条件竞争上岗。

(二)学院教师岗根据前三年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实际完成业绩按比例竞争上岗,具体如下:

1、 2级岗位条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三年评教平均成绩优良率在学院排名前60%,年平均科研绩点200以上,公共服务良好。

2、 3级岗位条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三年评教平均成绩优良率在学院排名前75%,年平均科研绩点100以上,公共服务良好。

3、 4级岗位条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公共服务良好。申请4级教学型岗位需年龄50周岁以上,三年评教平均成绩优良率在学院排名前75%,公共服务良好。

4、 5级岗位条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上一聘期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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