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子公文管理办法(4)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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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员工作交接清单样本详见附件1-1)。
第十六条 各单位拟新任文件管理员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单位,经由其上级单位考核合格、颁发上岗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上一级单位应及时调整文件管理员权限。
第四章 电子公文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并行。各单位有关涉及到公司商业活动中权利义务、费用核算等问题需要进行电子与纸制公文双向流转。
主要包括:涉及付款的合同;涉及付款的签报;各类激励方案;年度预算文件及调整签报;涉及合同、授权以及与第三方合作时或公司在商务活动中的承诺、声明、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等。
第十八条 意见签署。各单位出具公文办理意见时,应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为主,必须同时以本人签字(有电子签名的应使用电子签名)或加盖本单位的电子印章为准。
主要负责人应在稿纸上明确填写意见,不得含糊其词,不得仅以签字代替。如意见较多,可以另行上传意见。
第十九条 发文核稿。总公司、各分公司及各中心支公司要明确一名核稿人员,核稿人应由本单位文秘人员承担,没有专职文秘人员的应由其主管文秘的经理人员或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条 发文校对。校对人员应尽最大义务对文稿的准确性负责。一旦完成校对后,不得再对文件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应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