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3)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上一篇:苹果园交通枢纽商务区H地块
下一篇:开场白和异议处理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