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2)

时间:2026-01-20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

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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