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运行管理(13)

时间:2025-02-23

国家电网公司典型经验汇编

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规定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章,实行安全责任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1.3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适用于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的责任追究。

1.4 按本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其它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管理部门予以考核。

2 行政处分

2.1 对违章指挥造成电力生产人身重伤及以上、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的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和记过及以上处分。

2.2 对重伤及以上人身、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有关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薪和警告及以上处分: 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2.2 规程制度不健全; 2.2.3 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2.2.4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2.2.5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2.3 对违章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职工教育培训不力、反事故措施不落实或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造成人身轻伤事故的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处分。

2.4 对重伤及以上人身、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有关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降薪、试岗和警告及以上处分:2.4.1上级制定的反事故重点措施、要求贯彻落实不力; 2.4.2 规程制度修订、完善不及时;

2.4.3 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到位标准,监督、检查、把关不力; 2.4.4 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或上报的缺陷、隐患落实整改不力;

2.4.5 设计、审查、选型、制造、采购、安装和运行管理等环节存在失职或较严重问题; 2.4.6 不吸取其它单位发生的事故教训,反事故措施落实不及时,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4.7 违章指挥。

2.5 对有章不循、违章作业导致重、特大电网、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中包含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扩大责任,下同),给予降职、降薪、待岗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待岗和记过及以上处分。

2.6 对有章不循、违章作业导致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待岗和记过及以上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待岗和警告及以上处分。

2.7 对有章不循、违章作业导致电网、设备障碍、人身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离岗和警告及以上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薪、试岗处分。

2.8 对35KV及以上恶性误操作(包括误调度,下同)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待岗和记过及以上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待岗和警告及以上处分。

2.9 对一般电气误操作(包括误调度、误整定、误接线、误投退、误动、误碰等,下同)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离岗和警告及以上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薪和试岗处分。 2.10 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处理,执行《交通安全考核规定》。 3 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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