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8)

时间:2025-04-20

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稽核组实施现场稽核时,要听取和审阅被稽核人任职期内述职报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根据稽核工作制度,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表以及前期稽核报告和外部审计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组应该认真听取被稽核人的申诉和说明,对提出的异议要及时核实,并按规定由被稽核人在稽核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形成稽核工作报告,稽核报告内容包括:

(一)稽核报告应以稽核检查的事实为基础,全面反映被稽核人在任职期间所从事和负责的业务、财务活动、风险状况及内部管理的情况,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判断被稽核人应负的责任;

(二)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稽核组组成人员及分工,稽核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三)被稽核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现任职务,到职时间,分工主管的业务及调整变更情况等;

(四)稽核查出的事实和稽核组的评价;

(五)被稽核人对稽核报告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人在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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