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2)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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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监事长、副主任(副行长)。
(四)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分、支行)的主要负责人 。
(五)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认为需要进行离任稽核的部门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
第三章 管辖范围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则,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由省稽核局负责。
(二)省联社重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稽核由省稽核局负责。
(三)县级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副行长的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由市地稽核中心负责。
(四)市联社(含办事处,下同)重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稽核由市地稽核中心负责。
(五)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稽核,县级联社所辖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含分、支行,下同)的第一责任人的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及需要离任稽核的其他人员均由县级特派办负责。
第四章 稽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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