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
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正确评价履职能力和经营管理业绩,明确未了事项,严格界定经济责任,更好地落实责任终生制,真正做到全面、历史、辩证的选拔和任用干部,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任期责任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对象在任职期间内的常规性稽核,是对任期一定年限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一般1-2年进行一次。由省稽核委员会或市地稽核中心发出“责任稽核通知书”,由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离任稽核是指对即将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要害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的专项稽核,是对任职期间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委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任务书”,稽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被稽核对象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和结论。
第二章 稽核对象
第五条 被稽核对象主要包括:
(一)市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
(二)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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