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4)

时间:2025-04-20

上述两项指标评价对前任遗留问题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进一步分清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

3.任期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

4.任期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情况;

5.任期内形成的非信贷资产损失;

6.任期内形成的亏损挂账;

7.任期内是否存在低效、无效资产过多,浪费资金现象;

8.任期内收回的抵债资产,预计本息损失情况,并要分清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

9.案件发生情况,分清发生责任和暴露责任;

10.被包保单位和被包保人是否执行了包保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11.有无因失职、渎职给集体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按上级单位要求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评价为依据;

3.在信贷、财务、采购和人事等重大事项审批过程中是否执行了法人制约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存在失误问题;

3.1重大事项是否执行了集体决策,是否实行了“三长联签”;

3.2集体审批的信贷资产是否存在不良贷款和损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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