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6)

时间:2025-04-20

6.任职期间新提拔未满三年的干部未来履职情况;

7.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对未了事项的稽核,需延后1-3个会计年度,根据资产约期也可延续5个会计年度,每年年末原单位由第一负责人牵头对未了事项做出评价,稽核部门跟踪稽核,对有问题的项目稽核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做出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的评判;对没有问题的项目全部移交原单位新班子,解除被稽核人的未了事项责任,新班子承担未来的解决责任;对仍无法分清责任的项目继续延后会计年度跟踪界定。

第九条 对市地、县联社一把手按上述内容稽核,其他被稽核对象的稽核内容按他们分管和主管的业务参照上述内容确定。

第五章 稽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省稽核委员会提出任期责任稽核意见,向稽核部门下达“责任稽核通知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委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任务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接到被稽核对象“责任稽核通知书”或“离任稽核任务书”后,应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长,制定稽核方案,提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及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按规定时间进入现场。

第十三条 如果采取委托稽核的方式,可以由委托单位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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