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7)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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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单位签发“委托稽核书”,稽核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市地班子成员或县级联社一把手的稽核由省稽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稽核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稽核组可设主稽核人。
第十五条 被稽核人接到稽核通知后,应准备述职报告和未了事项清单及其说明副本。
第十六条 被稽核人单位应准备被稽核人任职期间的以下资料:
(一)各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二)上级联社下达的经营指标和风险指标计划,及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四)联社决策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市、县联社班子经营管理考评情况(含个人评级);
(六)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联社业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本单位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汇报、整改报告;
(七)班子办公会议纪要及有关研究业务工作的会议纪要;
(八)稽核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稽核组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在调查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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