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14)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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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该单位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和实验技术岗位进行适当削减。
4.公布申购提议人与附议人的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浙大设发[xx]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生物系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三、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属学院统管设备,管理权归院设备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设备处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对设备进行调剂、转移等。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设备处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