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8)

时间:2025-07-12

国家标准

标准分类号按《国际标准文献分类法》中规定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夏门轮胎厂的企业标准编号为:

其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由企业自己规定。

标准修订时,标准编号不变,仅把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若几个标准合并该为一个标准,或者一个标准修订为几个标准,原标准号一般停止使用,另编新号。

2、标准中的数值及其修约

标准中的数值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应尽量避免使用分数而采用小数。10以内的数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习惯用中文“一”、“三”书写,对“每批任选一个做试验”、“重新热处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等,但带有计量单位符合时,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小于1的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数值的有效应数全部写出,以反映所需的精密度。如级差为0.25的数列应写成:1.50;1.75;2.00而不能写成1.5;1.75;2,小数点前后若超过4位数字时,应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三位数字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文质彬彬,表示偏差范围和参数范围的数值均应按GB1.1规定书写。极限数值按GB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规定书写。

标准是一种出版物,因此其数字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583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如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物理量值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当数字作为词索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体修辞色彩的语句,如“一律”、“十滴水”、“七五规划”等,就可使用汉字“一”、“十”、“七五”。

标准中的数值修约方法应按GB 8170《数字修约规则》中各项规定执行。

3、标准中的符号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符号、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以及其他符号,应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GB 3100-3102《量与单位》国家标准规定,同一标准中,其计量单位前后一致。

在标准条文中,不得在文间夹杂使用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以及化学分子式等,只有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可用计量单位符号。如“试样h为25mm”,应写成“试样高度h为25mm”,“加15mlH2SO4”,应写成“加15ml硫酸”,“其长度 〉链环宽度”。应写成“长度大于链环宽度”等。

在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只需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在阿拉伯数字和计量单位符号之间,一般应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130cm。在需要同时注明物理量符号和计量单位符号时,应先写物理量名称并在二个符号之间加一逗号分开,如重量P,Kg;长度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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