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5)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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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即标准规定的主题内容及其使用范围,它作为标准正文的第一章,是标准区别于其它技术文件的重要标志,但不应包含要求。
“主题内容”的表述应用下列典型用语: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确定了…术语”。
“适用范围”的表述应说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必要时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的范围或领域,一般采用下列典型用语。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
③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是“在标准或法规中引用一个或多个标准,以代替详细的规定”。(GB/T 1.22《引用标准的规定》)
一般引用该标准中直接引用的有关标准和与该标准配套使用的相关标准。这样做,既能科学、简便地编写标准,也有助于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对标准实施部门和单位有益,GB/T1.22具体规定了引用标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表示方法。
可以引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法规(即类似标准的规程、规范),但不允许引用标准草案,过期废止标准及只作为参考性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2)技术要素
定义
如有必要规定标准中使用的某些术语所必要的定义,应采用下列典型语句: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如有必要,应在该章中列出理解标准中有关符号和缩略语的一览表,并可与“定义”一章合并,定标题为“定义、符号和缩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