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7)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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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三、标准条文的编排
1、标准条文层次的划分及其编号
标准应按其内容成若干层次(以二至三个层次为好,一般不要超过四个层次)进行叙述,各层次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每二个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加在阿拉伯数字的右下角。
第一层次“章”的编写自始至终须连续,以下层次的编号只在所属的层次内连接,引用章以下各层次的条文编号时,统称为条,如第1条、第1.1条、条1.2.1条……。
当一个标准不宜容纳若干独立部分的内容时,可以将它们分开,但为了保持标准的系统性,方便使用,就把这些独立部分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发布。每个部分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放在标准顺序号之后,也以原点分开,如GB1.1—1993、GB1.2—1996等。
当标准条文内容较简短,或适于采用分行并列叙述时,其编号用小写的拉丁字母a、b、c……顺序表示,在字母右下角加圆点,如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为: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
c、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和出厂日期;
d、产品标记;
e、产品的主要参数和质量等级。
2、标准条文的排列格式
第一层次的条文一般应有标题,特别是需要编制目次时,必须没有标题,标题的编号应左起顶格书写,其后空一个字再写标题,占两行位置,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在不需编制目录的情况下,可以不设标题,就可在编号后空一个字直接写具体内容。
第二层次及以下层次的条文可有标题,也可没有标题,但属于同一层次的下一层次的条文,有无标题应一致,有标题的也写在编号后空一个字处,但只能占一行,其具体内容的第一行应在起空二个字书写,并列叙述的条文编号a、b、c……均应左起空二个字书写,并在编号后空一个字写内容。
四、标准编写细则
1、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分类号均应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用“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用“GB/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