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2)

时间:2025-07-12

国家标准

标准中只规定“应”怎么办,“必须”达到什么要求,“不得”超过什么界限等,一般不讲原因和道理,凡能定量表达的都要定量表达。

根据标准内容的具体情况,在表达准确简明的前提下,选择文字,图表,或文字和图表并用的表达方式,宜用文字的用文字,宜图表的用图表。

4、和谐

编写标准时,首先要注意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法规相违背,相反,应使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在标准中得到贯彻。如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

其次,编写标准时要与规定的上级、同级有关标准协调一致,要与标准所属的标准体系表内的标准和谐一致,以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整体功能。

5、统一

标准编写时,表达方式始终要统一标准,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标准,相关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也要统一。

同一名词或术语始终用来表达同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或术语,不能在一个标准中出现其他同义词,即不能出现一物多名词一名多物的现象。

其次,同级标准的书写格式、幅面大小、章条的划分以及编号方法等都要统一;同类标准的构成、内容的编排也要统一,都要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最后,标准中使用的汉字和翻译的外文也要统一,汉字要推广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注意杜绝错别字。

上述五条基本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标准的内容应正确,文字要表达得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并做到与国家法规、有关标准协调一致,编写方法必须规范化”。

二、标准的主要构成及其内容

任何标准都由概述、标准和补充三个要素构成。

上述构成部分的内容不是任何一项标准都要写的,某一项标准究竟应包括其中那些内容,应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和制订标准的目的而定。其内容和编写顺序如下:

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首页

标准要素:一般要素、技术要素

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范围、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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