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9)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十六、天使基金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明确鼓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立主要投资于早期项目的天使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若申报组建天使基金,须于申报时即明确提出。
十七、申报程序
(一)各创投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案框架及申报方案样本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基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创投办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对基金出资人情况进行核实,对基金方案进行辅导和完善;根据初审和尽职调查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创投办联合确定拟参股组建基金名单。
(三)市创投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将拟推荐申报组建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和相关筹建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委将参股基金组建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参股基金申报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盈富泰克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创投办、基金管理团队及社会出资人进行沟通,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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