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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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落实且确定,需出具出资承诺函。出资人为企业的,对基金的投资应获得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交批准投资基金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决议中应附全部董事或股东的签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大于在基金中承诺出资额的财产或资金实力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等容易变现的资产证明文件。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基金申报资格。
(五)出资人架构应清晰明确,详细披露。不鼓励出资人为合伙企业。对于采用合伙制架构的申报基金中合伙制有限合伙人,其出资人应均为法人。不支持由各类信托计划/基金作为出资人的基金申报。
(六)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券商直投、保险公司等其投资行为可能需受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的出资人,应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
十一、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一)基金只能委托一家管理机构管理,不支持双GP模式。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建议在深圳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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