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6)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决策权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不支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总部集中决策,且管理多支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
(五)申报基金应组建专职管理团队,基金管理团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合作经历。申报材料中应附主要管理人员详细资料及履历、管理各类基金情况、主要项目投资案例及参与程度,并提供主要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作经历。主要管理人员应为专职,如有兼职人员,需提交该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同意兼职证明。
(六)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区同时申报多支基金。
十二、基金资金托管
(一)基金应在中国境内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用于收取合伙人的出资、基金的收益及其他所有应由基金收取的款项,并用于基金对外支付投资款、基金费用及其他所有应由基金支出的款项。基金应委托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
(二)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与基金的合伙人、基金的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3.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4.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托管协议应由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三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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