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8)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第二十二条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站核验认定其质量等级,未经认定等级不准交付使用,具体做法: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自检达到合格以上等级者,随同技术资料报当地质量监督站,十日内由质量监督站到现场进行核验,确定质量等级,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发给“质量等级证书”。
凡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二万平方米以上公用建筑的内外装饰工程,统由质量监督总站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收取质量监督费,其费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率收取。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授予泰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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