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6)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必须接受质量监督站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装饰施工企业设计的施工图纸,必须经过与建筑装饰工程任务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装饰工程任务,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图纸、会审、交底制度。装饰材料及构配件进场后的检查,验收制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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