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第三条 核验、认定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等级,复核各单位上报的优质装饰工程项目。
第四条 掌握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汇报本市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情况,制订提高装饰工程质量的规划和措施。
第三章 权限
第五条 凡在我市新建、扩建以及对原有建筑进行更新改造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上),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不得任意肢解,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监督。
第六条 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不得擅自使用。
无装饰分部的土建工程,不作竣工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住宅工程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装饰分部工程达不到优良标准,该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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