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5)
时间:2026-01-20
时间:2026-01-20
(1) 无证设计、施工、装饰材料和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装饰任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2) 设计文件不能满足相应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不配套,细部接点交待不清等;
(3) 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4) 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四)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章 监督程序办法
第九条 凡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十天到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建设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凡新建工程,建筑与装饰应同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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